因在“去哪儿网”上购买的1万余份酒店团购券被冻结,5名消费者将“去哪儿网”和酒店经营者一同诉至法院,要求继续履行团购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蒋某等4名消费者与“去哪儿网”达成的团购券买卖合同,理由是如果以18元的团购券购得服务,将造成合同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的严重不对等。另一诉讼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。判决后,蒋某等4名消费者不服,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。5名消费者是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。综合5人的起诉内容,2014年11月去哪儿网发布团购消息,团购商品为无锡“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传统双人房入住1晚”,折扣为0.9折,团购价格为18元。5人总共购买了该团购商品11300份。
随后不久,“去哪儿网”单方冻结了全部团购券,且未经5人同意单方退款。于是,蒋某等5名消费者分别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“去哪儿网”与酒店继续按照网站发布的团购信息履行团购事宜。一审开庭时,“去哪儿网”表示,去哪儿网与7天酒店有一套由系统自动运行的分账公式,事发当天,“去哪儿网”员工错将原本应为109元的成本价错标为7元,因随后系统自动生成团购价仅为18元。
“去哪儿网”表示,事发后,7天酒店不同意“去哪儿网”按7元进行结算,要求按照成本价109元进行结算。双方经多次沟通,“去哪儿网”以原成本价109元与7天结算了部分团购券。“去哪儿网”表示,蒋某等5人均是购买当天新注册的“去哪儿网”用户,购买团购券的时间段也是相同的,且根据“去哪儿网”用户中心后台管理系统的记录,蒋某等人登录“去哪儿网”的IP地址就是“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”酒店的IP地址。“去哪儿网”认为购买团购券的个人与酒店有恶意串通,目的是赚取差额利益。
“去哪儿网”认为,公司与蒋某等5人就11300份酒店团购券达成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,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,合同的订立及内容有违自愿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、公平等基本原则。如果继续履行合同,会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。因此,请求法院驳回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,并提出反诉,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就11300份酒店团购券达成的网络团购合同。